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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2022年3月某日,邱某(女,71岁)、黄某(男,77岁)在潼南某艾灸馆开业免费体验期间,因争抢按摩座位发生争吵、抓扯,期间插队者黄某将邱某推倒在地,造成邱某腰椎骨折。纠纷期间,艾灸馆工作人员采取了多次劝解、报警求助等积极措施。2022年6月28日,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决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日,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。经司法鉴定,邱某构成九级伤残。因各方就赔偿难以达成协议,邱某遂将艾灸馆、黄某一并诉至法院,请求赔偿合计约16万元。
法院审理
法院审理后认为,艾灸馆系对外开放的经营场所,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免受他人遭受损害,但该义务应以合理限度范围内为限,并非一旦发生损害即产生赔偿责任,艾灸馆积极履行了安保义务,不应成为责任主体。黄某实施了将邱某推倒在地的行为,造成邱某受伤,构成侵权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邱某、黄某因争抢座位发生纠纷,该纠纷可以通过友好协商、相互包容予以平息,但该二人发生抓扯,存在相互的肢体冲突,二人均有扩大矛盾的积极行为,应认定邱某在矛盾激化、纠纷升级等方面存在一定过错,该过错与黄某直接将其推倒致伤的行为相较,程度较轻。因此,法院认定邱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,可适当减轻黄某责任,判决黄某向邱某赔偿113515.88元。
法官说法
本案涉及《民法典》新规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: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”
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能否向第三人追偿,立法及司法解释先后经历了几次变化。2004年5月1日施行的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》规定,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因第三人致害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2010年7月1日施行的《侵权责任法》未赋予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权。与《侵权责任法》相比,《民法典》最终增加了“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”的规定,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。也就是说,即便艾灸馆应承担相应责任,该责任的性质也是补充责任,黄某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仍不得减少。如若艾灸馆实际承担赔偿,也有权向黄某全部追偿。
本案系争抢按摩座位所引发的纠纷,二人的利益冲突只是免费体验的先后秩序而已,原本可以相互理解、包容,以友善和平的方式轻松化解,最终却造成一方伤残,另一方负担高额赔偿的严重后果。究其原因,是双方的行为违背了诚信、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团结友善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。友善是人际和睦的基础,是公民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,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,与年龄长幼、文化程度、经济条件、社会地位等客观因素无关。希望大家在发生冲突时保持冷静、互谅互让,妥善处理矛盾纠纷,以实际行动传承友善、谦让的传统美德,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贺天强律师